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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