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化利用(優先)
回收有價物質:廢催化劑提鉑 / 鈀、廢溶劑精餾再生、廢油提煉、廢舊電池回收金屬。
能量回收:焚燒產熱 / 發電、水泥窯協同處置(替代燃料 / 原料)。
無害化處置(無法資源化時)
表格
處置方式 技術要點 適用范圍 核心要求
焚燒 850℃以上高溫氧化,配煙氣凈化(除塵、脫酸、脫硝、二噁英控制),減容 90%+ 有機廢液、廢油、醫療廢物、農藥廢物 煙氣 / 殘渣 / 飛灰達標,飛灰需穩定化后填埋
填埋 雙層防滲(HDPE 膜 + 黏土)、滲濾液 / 氣體導排、監測井;僅接收預處理達標廢物 穩定化殘渣、無機鹽、難降解無機物 浸出毒性達標,長期隔離不滲漏
固化 / 穩定化 水泥 / 石灰 / 藥劑固定重金屬,降低浸出毒性 重金屬污泥、電鍍廢渣、焚燒飛灰 浸出液符合 GB 5085.3
化學處理 中和、氧化還原、沉淀、絡合分解 酸堿廢液、含氰 / 重金屬廢液 達標排放或進入后續處置
等離子體熔融 1300–1500℃+,有機物徹底分解,無機物成穩定玻璃體 飛灰、重金屬廢渣、難熔危廢 玻璃體可資源化,無二次污染
物理處理技術
沉淀 / 過濾 / 壓濾
用于廢水、污泥,把固液分開,減量化。
吸附
活性炭、樹脂吸附有機物、重金屬。
蒸餾 / 精餾
回收廢溶劑、廢油,實現資源化。
離心、脫水、干燥
降低含水率,方便后續處置。
法規與標準(必須滿足)
是否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
當地是否限制填埋、鼓勵焚燒 / 資源化
排放、浸出毒性、處置殘渣標準
跨省轉移、資質許可、聯單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