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與運輸
必須委托有危廢運輸資質單位,簽訂合同并核驗資質。
執行電子轉移聯單,跨省轉移需兩地生態環境部門審批。
運輸路線、時間、應急方案合規,全程可追溯。
無害化處置(無法資源化時)
表格
處置方式 技術要點 適用范圍 核心要求
焚燒 850℃以上高溫氧化,配煙氣凈化(除塵、脫酸、脫硝、二噁英控制),減容 90%+ 有機廢液、廢油、醫療廢物、農藥廢物 煙氣 / 殘渣 / 飛灰達標,飛灰需穩定化后填埋
填埋 雙層防滲(HDPE 膜 + 黏土)、滲濾液 / 氣體導排、監測井;僅接收預處理達標廢物 穩定化殘渣、無機鹽、難降解無機物 浸出毒性達標,長期隔離不滲漏
固化 / 穩定化 水泥 / 石灰 / 藥劑固定重金屬,降低浸出毒性 重金屬污泥、電鍍廢渣、焚燒飛灰 浸出液符合 GB 5085.3
化學處理 中和、氧化還原、沉淀、絡合分解 酸堿廢液、含氰 / 重金屬廢液 達標排放或進入后續處置
等離子體熔融 1300–1500℃+,有機物徹底分解,無機物成穩定玻璃體 飛灰、重金屬廢渣、難熔危廢 玻璃體可資源化,無二次污染
核心法規與資質
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
處置單位:必須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許可類別處置。
責任:產生單位負主體責任,非法轉移 / 處置將面臨重罰與刑責。
法規與標準(必須滿足)
是否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
當地是否限制填埋、鼓勵焚燒 / 資源化
排放、浸出毒性、處置殘渣標準
跨省轉移、資質許可、聯單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