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限額的注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當行注冊資本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二)具備下列防范設施:
2、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3、設置符合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4、設置報警裝置;
5、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6、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三)提交的資料
1、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 承諾書 ;
3、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 管理制度 及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 檔案 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簡歷 ;
6、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