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為非正常的,通常源于以下問題:
1. 申請行為背離創新保護目的。
虛構研發與拼湊專利:編造技術方案、拼湊現有技術(如簡單替換材料或部件),或提交計算機隨機生成的方案。
2.異常倒賣行為:短期內集中提交并轉讓專利申請權牟利。例如代理機構購買個人信息虛構申請人,提交專利后轉售,終被刑事處罰。
3.申請量與研發能力嚴重不匹配。個人或小微企業在短期內提交數十件高技術領域專利,卻無研發團隊、設備或資金支撐。
4.惡意拆分申請(“一案多報”)。
將同一發明拆分為多件微小差異的申請提交。
5.利用虛假信息或資質提交申請。
6.規避政策監管的申請行為。
為騙取地方政府資助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而編造專利。
7.低質量申請干擾審查秩序。
技術方案明顯不符合常理,或文件撰寫混亂導致無法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