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履約保函分為兩種形式: 1、無條件銀行保函; 銀行見票即付,不需業主提供任何證據。業主在任何時候提出聲明,認為承包商違約,而且提出的索賠日期和金額在保函有效期的限額之內, 銀行即無條件履行保證,進行支付,承包商不能要求銀行止付。當然業主也要承擔由此行動引起的爭端、仲裁或法律程序裁決的法律后果。 對銀行而言,他們愿意承擔這種保函,既不承擔風險,又不卷入合同雙方的爭端。 2、有條件銀行保函。 銀行在支付之前,業主必須提出理由,指出承包商執行合同失敗、不能履行其業務或違約,并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出示證據,提供所受損失的計算數據等。 一般來講,銀行不愿意承擔這種保函,業主也不喜歡這種保函。
國際商會于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并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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