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申請報告需要在開具外經證后的一個月內報驗登記。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自外經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因此,務必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報驗登記手續,以避免證明失效帶來的不便和損失。
另外,當外經證到期或者外經證金額已開完時,納稅人也需要及時到工程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外經證的繳銷手續,并將已開具的外經證交回原開具稅務機關。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繳銷的,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總之,對于外經證申請報告的報驗時間,納稅人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報驗登記手續,避免因證明失效或其他違規行為而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