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征信業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為“征信”這一嶄新行業在中國確立了法律地位,對企業征信業務全部放開、支持,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業市場進行管理,標志著中國的征信業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的快速發展階段。
報告的組成
部分:全國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公開的監管信息;
第二部分:金融機構(包括小額貸款公司、民間借貸等)對企業的信貸評價信息;
第三部分:企業相關的互聯網信息;
第四部分:新聞單位、主流媒體對企業的評價信息;
第五部分:企業經營信息;
第六部分:市場反饋信息(包括消費者、上下游企業及員工等主體實名提交的評價信息)。
有效揭示風險:提供決策依據:征信機構不僅通過信用報告實現信息共享,而且在這些客觀數據的基礎上通過加工而推出對企業和個人的綜合評價,如信用評分等。通過這些評價,可以有效反映企業和個人的實際風險水平,有效降低授信市場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做出更好的決策。
提高社會信用意識: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培養企業和個人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意識,有利于提升宏觀經濟運行效率,但良好的社會信用意識并不是僅僅依靠教育和道德的約束就能夠建立的,必須在制度建設上有完備的約束機制。近年來我國征信法規建設不斷推進,逐步建立了以國家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多層次制度體系,促進國內征信行業快速健康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