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效力
男女雙方在辦理了離婚登記后,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訴前的調解并非必經程序,但離婚訴訟的審理,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無法表達意志外,應出具書面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
訴訟中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訴訟中調解的后果是:,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由原告撤訴,將調解協議記錄在卷;第二,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內容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夫妻關系即告解除。第三,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撫養費
,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第二,撫養費給付的數額和方式。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第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據此,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18周歲。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四,撫養費的變更。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含義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