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a.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對其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二是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于此,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b.未達成離婚協議的。《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據此,婚姻當事人不能就上述事項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c.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登記離婚需要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如果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就婚姻關系解除、財產處理表達真實意愿的,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通過訴訟程序進行。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起上訴。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均沒有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被視為撤銷。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