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訴前的調解并非必經程序,但離婚訴訟的審理,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無法表達意志外,應出具書面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
訴訟中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訴訟中調解的后果是:,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由原告撤訴,將調解協議記錄在卷;第二,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內容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夫妻關系即告解除。第三,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對子女的法律后果
(1)撫養權
,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是從兒童利益出發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第二,已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權,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第三,未成年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愿。
探望權
,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對于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的判決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對于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可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