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公檢法機關處理: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次判決宣告以前提起。在此期間沒有提起的,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對死刑判決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殊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由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報請人民法院核準。
執行
執行是指司法機關把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監督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罪犯原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