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閱卷難
在辯護活動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是行使辯護權的關鍵和核心,只有了解案中的證據材料,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十分重視這一環節,為實現律師的知情權建立了證據開示制度,為查閱案卷材料提供充分的機會和條件,但刑事訴訟從立法到實務,辯護律師的該項權利并沒有得到切實的落實,即使是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司法實踐中也是限制有加。
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權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代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受托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托辯護人、委托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