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分保證人和保證金兩種,但是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使用。取保候審期限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次判決宣告以前提起。在此期間沒有提起的,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審判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就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案件事實,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罰的裁判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