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住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天。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在實施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住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所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偵查
偵查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進行調查工作和采取有關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可以采用下列偵查手段: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
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通過偵查,弄清事實真相,證據確實充分后就終結偵查。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和自己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嚴格按照程序,經有關機關批準,適當延長羈押期限。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對死刑判決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殊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由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報請人民法院核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