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次責任,同等責任。每種責任具體的承擔比例無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自己的實施意見時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需參照當地規定確定。
2012年北京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還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醫療費
(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
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
按照起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近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對于收入超過法定納稅數額的,需要出具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
殘疾輔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