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移送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根據本解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款規定提出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申請的理由,列出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刑事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睂τ谵q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我國在刑事法律規則中設立“律師”角色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國家與嫌疑人個人之間,在這樣一個“強大VS弱小”的不均衡天秤上而增添的律師這一個法碼。律師的價值就是為了避免強大的警察、檢察官和法庭犯一次“強大而極不正義”、“強大而無法挽回”的錯誤。因此,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并不是“為虎作倀”,更不是“助紂為虐”,律師是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審判,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實現司法公正和正義。
這里從一個刑事辯護律師的視角,談點個體的理解:
1、目標律師的業務方向。
律師行業也是分專業的,隨著法制進程的加快,大量法律法規的頒布,律師行業的細分也越來越明顯,過去那種“萬金油”式,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師,如今已經行不通,真正有建樹的律師,其專注的往往只是兩三個,甚至一個法律領域、特別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尤其如此。因此,當事人在挑選刑事辯護律師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楚,你準備選擇的律師,其專長是哪個方面?刑事業務是不是他的特長專業?如果,你不幸找了一位交通律師,或者知識產權律師來做刑事辯護,其效果是值得擔心的。反之亦然。就好比請一位五官科醫生來做心臟手術一樣。大多數律師都聲稱能夠做刑事辯護,但是,能夠做不一定做得好,對普通律師而言,其執業一生,可能完成十幾件,多數十件刑事辯護,而對專業的辯護律師而言,則能完成數百件,甚至上千件。有不同實踐積累,往往也會有迥異的辦案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