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根據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只要雙方就協議離婚相關問題已達成合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雙方就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建議離婚當事人,應該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程序:
一、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簽訂財產約定需要注意的具體如下:
1、口頭約定aa制沒用,白紙黑字寫清楚才有效。
2、被逼簽訂的協議無效,得雙方平等協商后簽訂。
3、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權利和義務對等才。
4、限制人身權的協議無效,只能約定財產和債務。
5、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效,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6、只約定靜態財產不夠,得考慮財產轉化和收益。
7、借協議逃避債務不行,協議只在夫妻之間有效。
8、財產約定和贈與不同,若是贈與房產需要過戶。
9、財產約定和離婚協議不同,后者離婚登記才生效。
《民法典》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