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注銷提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7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在車輛管理處大廳領取并填寫《機動車報廢單》,并提交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車主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車主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回收報廢車車輛管理所檔案室審核《機動車報廢單》,審核合格后電話通知領取《機動車報廢單》。
車輛銷毀后,報廢回收企業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書》,報廢回收企業工作人員將下列資料送交車輛管理處14號窗口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業務,《機動車注冊.轉讓.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駕照.機動車牌照.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車主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車主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機動車報廢注銷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