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將機動車交給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領取并填寫《機動車登記轉讓登記/轉讓申請表》,同時提交駕駛證。機動車牌照。機動車登記證(沒有機動車登記證的不能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報廢單。
民警檢查報廢解體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碼,確認車輛五大總成(車身/車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后橋)是否齊全,合格的由民警出具《機動車檢查記錄表》。
機動車報廢注銷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本身即具有違法性,上路行駛又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因此,本條對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且沒有法定免責事由,并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