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辦理車輛注銷時,如遺失號牌、行駛證應同時辦理補發手續。對其他原因無法交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的,由車輛管理所公告作廢。
在車輛管理處大廳領取并填寫《機動車報廢單》,并提交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車主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車主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回收報廢車車輛管理所檔案室審核《機動車報廢單》,審核合格后電話通知領取《機動車報廢單》。
車輛銷毀要求,警方負責進口機動車.校車.中型(含)以上載客車.中型(含)以上載貨車.專用作業車.低速車.拖車.危險品運輸車輛報廢解體監銷,其他車輛由報廢回收企業銷毀。
機動車報廢注銷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