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鐵路貨運運單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運單(INTERNATIONALTHROUGHRAILWAYBILL),是國際鐵路貨物的主要運輸單據,其法律基礎是國際鐵路運輸組織的規則。歐亞大陸有著兩個國際鐵路運輸組織,即以歐洲鐵路為主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即《國際貨約》)和我國鐵路參加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即《國際貨協》)。其鐵路運輸運單《國際貨約運單》和《國際貨協運單》的單證規則基本一致,以下講述統稱為“國際鐵路聯運運單”。
國際鐵路聯運運單是發運人、收貨人(貨主)與鐵路承運人間締結的運輸合同。在發運國鐵路與發貨人接受貨物、簽署“國際貨協運單”后,即運輸合同成立。同時也是《國際貨協》成員鐵路間的運輸契約。每一個參加全程運輸的《國際貨協》成員鐵路,自接到附有國際貨協運單的貨物時起,即認為參加本次運輸合同,承擔連帶責任,負責完成本承運段貨物運送的運輸契約,直到在到達站把貨物交付給運單署名收貨人為止。也是國際鐵路運輸組織各承運鐵路之間責任劃分相互結算的憑證。其中規定了參加聯運的各國鐵路和收、發貨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收、發貨人和鐵路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是鐵路與貨主間締結的運輸契約的證明,運單正本從始發站隨同貨物附送至終點站并交給收貨人。是鐵路同貨主之間交接貨物,核收運雜費用和處理索賠與理賠的依據。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副本,在鐵路加蓋承運日期戳記后發還給發貨人,它是賣方憑以向銀行結算貨款的貨物發運單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