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港口地點
兩者含義不同,主要有以下說法:
裝運港應與L/C一致,填寫具體港口名稱,對港、澳、臺地區出口時不可出現"China"字樣,對同一地區的幾個港口,不可混用(如Huangpu,Guangzhou),裝運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區的(如Xingang/Tianjin),應在提單上予以顯示。
目的港應具體規定,不要出現EMP、AMP、JMP等縮略語;重名港一定加注國家/地區名稱;對L/C尚未確定的目的港(例:One safe Indian Port at opener's option)提單應照抄;有些L/C規定目的港后有Free port/zone的要滿足;L/C規定某港,同時又有卸貨堆場/碼頭的也應照打;轉船時一程提單上目的港填轉船港,二程提單上填終目的港;對荷蘭/比利時出口時目的港規定為"Antwerp",來證目的港如為"Antwerpen",可以不修改但應按L/C規定填寫,"Antwerpen"符合荷蘭語的拼寫規則。
中轉/轉運港:可在目的港后填寫"W/T或With Transshipment at轉運港名稱"或"via"。
收貨地和交付地:只在多式聯運條件下才填寫,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誤解。
提單簽發地:一般在裝運港所在地。
4、單據號碼
單據上的號碼有提單號(同裝貨單號)、航次號(Voy)、集裝箱號(CN)和封志號(SN)等。
5、運輸工具
海運的船名(Vessel)和多式聯運時的前程運輸工具名稱應根據實際填寫。
6、貨物
品名與L/C或發票一致或使用統稱,數量、包裝、毛重和尺碼與發票和箱單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