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開發商打著”產權不明確”的擦邊球,不少購買車位的業主分不清哪些屬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屬于業主的公共空間。停車位有很多種,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質不同、權屬不同。一般來說,通過這三種方可以識別小區停車位產權。
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有效的,應受到律保護。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于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托的物業管理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立體車庫的推廣角度不夠準,設備選型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車庫終是給司機使用的,司機關心的是—停車過程方便、、快捷,停放期間車輛不宜受損。而現在濟南市所采用的設備類型多為半自動車庫,給大多數人的普遍感受是:不方便,不。立體車庫能吸引司機的優勢,制造企業在宣傳時沒有表達出來,同時在外形設計方面比較粗糙,不能充分考慮司機的感受,給司機造成機械車庫不放心的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