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產權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目前,小區停車位主要有4種:地下產權車位、地下人防車位、地面規劃車位、地上臨時車位。
拿著買賣合同卻沒法辦理停車位產權登記。由于這塊長期存在律空白,購買的停車位通常是以租賃的形式出現。產權沒確定下來,產權不清晰明確,導致業主、開發商、物業多方矛盾時有發生。那么怎么確定是否有車位產權?
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有效的,應受到律保護。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于無效。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物權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
停車設備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使用規定或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停車設備的安裝、拆卸必須由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安裝、拆卸時應有技術和人員在場監護,并做好每日相關的施工日志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