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有效的,應受到律保護。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于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托的物業管理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物權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
停車位寬度太小,進入車庫需要很高的駕駛技術。由于一些制造廠家為減少成本,設計的載車板(即停車位)寬度小于正常標準,一個車位底座滿滿當當只能停放1輛車,人根本沒地方站立。其結果是,在兩邊停放了車的情況下,連車門都無法打開,或是勉強把車停好了,窄小的過道讓人不得不貼著車身出來。而這樣的寬度對于新手來說,更是個考驗,這不像地面,車停得歪點或貼邊點都沒關系,立體車庫的車如果停車不到位,就有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