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的事項。
(1)開發企業名稱。
(2)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3)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凡有下列情況的房地產,不得發布廣告
1.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2.在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7.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促銷廣告
大多數的房地產廣告屬于此類型,廣告的主要目的是傳達所銷售樓盤的有關信息,吸引客戶前來購買。
形象廣告
以樹立開發商、樓盤的品牌形象并期望給人留下整體、長久印象為廣告目的所在。
在浩瀚的信息流中僅能引起受眾的注意顯然是不足的。對于房產廣告來說,它更看中由注意力帶來的后發效應,即從銷售勢能到動能的轉化。
房產項目營銷講究賣點。只有良好的產品才能為賣點儲備提供源源不絕的動力。這是一個注意力先行或者叫眼球經濟的年代,在這個大背景下,廣告只有從被動的“被看”變主動的“吸引人看”,才不至于被無情地淹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