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產條件的,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取消或調整了部分專業承包資質,部分企業的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也因此無需再申領。
凡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資質級別及資質內容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變更完畢之日起60日內提出許可證變更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原生產許可證所有正副本;
3、十二方面條件資料中第1款內容;
4、企業發生過生產事故、被暫扣許可證、不良記錄,或者超過60日時限的,企業需提供十二方面條件的全部資料,重新審查合格后予以變更;
5、如因工商營業執照登載事項變更的,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人等內容變更,還需提交由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變更通知書。
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