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生產許可證延期審查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大致需要15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