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根據相關規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生產條件的,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所以如果熟悉流程基本上安許申請大概1個月這樣就能領到。
凡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資質級別及資質內容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變更完畢之日起60日內提出許可證變更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原生產許可證所有正副本;
3、十二方面條件資料中第1款內容;
4、企業發生過生產事故、被暫扣許可證、不良記錄,或者超過60日時限的,企業需提供十二方面條件的全部資料,重新審查合格后予以變更;
5、如因工商營業執照登載事項變更的,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人等內容變更,還需提交由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變更通知書。
申請材料 溫馨提示:申請材料所涉及的證件、票據需要提交原件查驗,企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請到本網查閱、下載相關表格、要求和資料。 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申請表、變更申請表、延期申請表均用A4型紙打印,一式三份。 其余資料應統一制作為電子文檔并刻錄光盤,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電子文檔制作格式要求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