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
對使用年限達到《汽車報廢標準》第二條規定的汽車(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除外),車主要求繼續使用的,要從嚴掌握。對車況良好,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GB7258-1997)各項規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門可準予延緩報廢。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專用校車使用15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車報費后車號牌保存有什么標準?
1. 保存車號牌的申請辦理必須在車輛報廢后6六個月內明確提出;
2. 任何人有著原車達3年及左右;
3. 車子的交通違法及事故均已處理完畢。
考慮左右3個標準,能夠保存原車號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