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需要維修的滅火器通常都是由專業的維修人員或者生產單位負責維修。經過檢查或者維修的滅火器需要放在原來的位置,便于辨別;相關技術人員必須為送檢或者送修的滅火器承擔相應的責任。
若滅火器被明火燒過;并且其表面有明顯補綴、銅焊、錫焊等修補痕跡;滅火器上看不清生產廠家以及生產日期或者沒有廠家和生產日期;若手提式滅火器沒有間歇噴射機構;若滅火器的筒體底部結構不合理;其頭部有明顯裂紋、機械處明顯受損;筒體有明顯銹跡等都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另外,堿性或者酸性滅火器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四氯化碳、氯溴甲烷滅火器化學泡沫型滅火器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倒置使用型的滅火器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另外 ,國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滅火器也需要進行報廢處理。
如何檢查滅火器?具體內容如下:
1對滅火器的外觀進行檢查,確認滅火器的規格型號以及它是否屬于在報廢的范圍內。
2檢查滅火器的內部壓力,確認滅火器的內部沒有壓力時,才可以進行拆卸。
3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筒體、機頭、壓力表和推車式滅火器的噴射軟管組件挨個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對筒體進行清洗,泡沫滅火器、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潔凈氣體滅火器應等筒體干燥后方可使用。
5檢查滅火器的配件,更換密封件和已損壞的零部件
6對確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進行報廢處理。
7按滅火器檢測的相應標準和銘牌的規定進行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再充裝,并逐具進行密封性試驗。
根據《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滅火器年檢規定:
1、使用過的滅火器必須送到有滅火器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對滅火器進行檢查,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2、滅火器不管是否使用過,超過出廠的保質期限時,必須送到滅火器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4、《機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5、《化學泡沫、酸堿》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6、外觀檢查發現有筒體嚴重銹蝕、筒體嚴重變形、結構不合理、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等情況的滅火器必須作廢品處理。
若滅火器遭到機械損傷、滅火劑泄露、明顯銹蝕、被開啟過等情況,需要及時進行維修處理。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三年后需要檢修一次,之后就需要每滿一年檢修一次;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五年后需要檢修一次,之后就需要每滿兩年檢修一次。酸堿型、化學泡沫型、倒置使用型、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以及國家明令淘汰部分滅火器類型滅火器需要報廢處理。滅火器筒體嚴重銹蝕、筒體變形、損傷嚴重、器頭有裂紋、筒體結構不合理、無生產廠名及出廠日期等需要進行報廢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