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需要維修的滅火器通常都是由專業的維修人員或者生產單位負責維修。經過檢查或者維修的滅火器需要放在原來的位置,便于辨別;相關技術人員必須為送檢或者送修的滅火器承擔相應的責任。
若滅火器被明火燒過;并且其表面有明顯補綴、銅焊、錫焊等修補痕跡;滅火器上看不清生產廠家以及生產日期或者沒有廠家和生產日期;若手提式滅火器沒有間歇噴射機構;若滅火器的筒體底部結構不合理;其頭部有明顯裂紋、機械處明顯受損;筒體有明顯銹跡等都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另外,堿性或者酸性滅火器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四氯化碳、氯溴甲烷滅火器化學泡沫型滅火器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倒置使用型的滅火器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另外 ,國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滅火器也需要進行報廢處理。
滅火劑的充裝應采用專用灌裝設備。滅火劑的充裝量和充裝密度應符合該型號。滅火器的充裝要求,并應逐具進行復稱確認,做好記錄。
貯壓式滅火器中充裝的驅動氣體應符合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定的充裝氣體和充裝壓力的要求,充氣時應根據充裝的環境溫度調整充裝氣體的壓力,充壓時不應采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除水基型滅火器外,驅動氣體的露點應不高于﹣55℃。
滅火器用的貯氣瓶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再充裝,或采用由原生產企業提供的已充裝的貯氣瓶進行更換。
再充裝后的貯壓式滅火器或貯氣瓶應逐具進密性試驗,不應有氣泡泄漏現象。
根據《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滅火器年檢規定:
1、使用過的滅火器必須送到有滅火器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對滅火器進行檢查,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2、滅火器不管是否使用過,超過出廠的保質期限時,必須送到滅火器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4、《機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5、《化學泡沫、酸堿》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6、外觀檢查發現有筒體嚴重銹蝕、筒體嚴重變形、結構不合理、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等情況的滅火器必須作廢品處理。
在維修的時候,首先就要回拆除,要使用的拆卸方法,要認證的確認內部無壓了之后,才可以的打開,這樣才能完整的拆卸滅火器進行維修,要是在檢查的過程中,有一些滅火器是不能使用的,一定要收回不然可能會出現危險,因為很多滅火器內部的物質出現了問題,在把其他的材料進行充裝,很可能就出現上的隱患,所有檢查時要在標準的范圍,不然就收回。
還有針對一些報廢的滅火器,要進行壓力測試,很多的滅火器氣瓶,出現氣壓的問題,只需要更換一個噴射裝置,這樣在連接進行測試,相對二氧化滅火器進行變定律進行測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