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名稱不予申請核準
(一)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企業因前兩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
(二)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不體現行業特征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哪些企業及企業集團可以在名稱冠以“湖南”或者“湖南省”字樣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經省局核準,名稱中可以使用“湖南”字樣:
(1)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2)投資人為跨3個(含)以上省轄市登記的企業,且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3)由獲江蘇省或各省轄市的、知名字(商)號稱號的企業控股,且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4)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擁有4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集團名稱可以使用“江蘇”字樣。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省局核準,名稱中可以使用“江蘇”字樣:
(1)申報出資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合伙人為企業且跨三個以上省轄市的有限合伙企業。
(2)申報出資額不少于1000萬元,近三年年納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個人獨資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
(3)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跨3個以上省轄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名稱可綴以“湖南”字樣:
(1)隸屬企業法人的名稱是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的。
(2)冠以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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