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閩的稅收制度
1:納閩雙邊稅收協定:納閩公司可以聯通馬來西亞簽署超過70個雙邊征稅協定的網絡,納閩被特別的排除在馬來西亞與澳大利亞、智利、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盧森堡、荷蘭、南非、西班牙、瑞典、塞舌爾共和國和英國簽署的雙邊征收協定之外
2:資本利得稅:馬來西亞無資本利得稅,除了買賣不動產公司的股票
3:預扣稅:納閩公司支付非納稅居民或另一家需按納閩商業稅法令納稅的納閩公司,有關版權稅、利息、技術或管理費和其他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4f)條款下的收益,將不會征收預扣款
4:間接稅:由于納閩是享有自由貿易貿易港的地位,因此沒有征收間接稅
5: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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