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集中銷毀,法律依據是什么?(說明一下:《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食品。由此來看,食品要銷毀的話,應該由食品生產經營者來銷毀,并未提及由監管部門集中銷毀。)
對無中文標簽的食品,假如當事人把該食品送檢后得出檢驗結論,該產品質量是合格的,無質量問題,僅僅是因為無中文標簽與說明,請求返還該產品,請問是否可以?
(說明一下:當事人提出此要求的依據是《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食品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